──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榮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7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共有3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表了意見。會后,法制委員會開展了調研工作:赴平谷區就強化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管控、資源化循環利用農業廢棄物等情況開展實地調研;書面征求了常委會法治建設顧問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常委會黨組就立法情況向市委常委會作了匯報。
2022年8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F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修改為:“種植食用農產品的園地和林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循環利用的原則,科學規劃種養結構,合理施肥,鼓勵有機肥合理達標使用,安全使用農藥,使用符合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灌溉水?!保ú莅溉螌徸h稿第二十條)
二、根據有關汽車加油站的國家標準,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三、根據國家民法典、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清除污染、實施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清除污染、實施修復的,依法給予處理。有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等情形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清除污染、實施修復?!保ú莅溉螌徸h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多部法律已對土壤污染侵權責任和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等內容作了規定,地方立法不宜重復照抄上位法。法制委員會認為,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對于國家法律已經有規定的內容,地方應當依法執行,不再照抄。據此,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
修改過程中,還有意見提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深入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落實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制度,采取適用的污泥處理工藝和模式,實施資源化利用;要開展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些意見建議對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落實。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款的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